个人可以注册多家公司?
有哪些相关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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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个人可以注册几个公司?
1.一个人只能开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分,在市场主体登记时前者的公司类型被描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后者则被描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后,虽然不能再成立第二家一人有限公司,但是还可以成立其他形式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3.股份公司可以开N个
名下已经有一个一人公司的老板们如果打算再开一家公司,可以与一名或者多名信得过的亲戚、朋友合伙开公司。然后在股权比例上做好规划,例如自己持股99%、其他股东持股1%,基本上也可以达到自己一个人控制公司的效果,与一人公司在实质上没有太大差别。
一个自然人可以开办N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担任多家此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提示:1、股东是写进公司章程、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人员。法定代表人则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大家经常会称其为“法人”,其实是不严谨的。
2、股东可以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持股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3、一家公司可以由多位股东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只能有一位。
#2
一人多照涉税风险
1.企业借款利息
风险: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经常互相无息借款,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无息借款
风险: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经常向老板个人借款,也是没有利息,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无偿租赁房产
风险: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需要有办公地址,因此都是无偿租赁老板个人的房产使用,注意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4.交易价格偏低
风险: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经常互相开票,甚至低价、平价购销,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5.借款视同分红
风险: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都非常挣钱,挣了钱后老板个人就以借款的名义拿到个人卡,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互相虚开发票
风险: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有公司也有个体户,为了消化公司的利润和降低企业所得税,经常互开发票,甚至定期让个体户开具服务费普通发票给实体公司入账,注意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61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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