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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税前加计扣除,10月份申报别忘了享受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办理。

  留存备查资料相关规定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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